奖励:
凡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在 100 - 500 元内给予奖励:
一、岗位工作年终考核政绩显著的;
二、为发展救助管理事业争取项目和资金以及提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取得明显成效的;
三、在社会上为单位赢得重大荣誉的;
四、匡扶正义、见义勇为,勇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有功的;
五、保护公共财物和单位利益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六、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理和报告,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处罚:
为重申各项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凡出现下列情况者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背和抵触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情况轻重给予教育和纪律处分。
二.不能按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每项罚款 10 元。
三.无故不参加各种会议、义务劳动、集体劳动,每次罚款 10 元。
四.严禁体罚和虐待受助人员违者每次罚款 20 元,造成严重后果者(致伤、致残、致死)除包赔损失外,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敲诈勒索、没收侵吞受助人员财物的,除退还财物外,每次罚款 50 元。
六.私自领受助人员回家干私活的,每次罚款 100 — 500 元。
七、调戏、侮辱妇女的根据情节罚款 100 - 500 元,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不服从领导,不服从分配、顶撞、闹事、发牢骚说怪话挑拨离间、破坏团结一次罚款 10 - 30 元。
九、不服从处罚者,顶撞领导,工作消极根据情况罚款 20 元。
十、按请示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及时报告罚款 10 元,由于报告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罚款 20 元或追究纪律责任。
十一、迟到早退,每月累计超过三次以上者,每次罚款 10 元。
十二、工作时间干私活一次罚款 10 元。
十三、不按值班制度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的罚款 10 元。
十四、不按救助管理制度规定内容完成救助管理任务罚款 10 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 50 元或追究纪律责任。
十五、站内物资私自外借,罚款 10 元,造成损失的按价赔偿。
十六、下班不关门窗、不关电灯,每项罚款 10 元,造成损坏或发生被盗事故责任人要照价或折价赔偿。个人分管的卫生区不合格每次罚款 10 元。
十七、动手打人罚款 50 元,造成严重后果包赔一切经济损失,追究纪律责任,骂人一次罚款 20 元,侮辱人格每次罚款 50 - 100 元。
十八、酗酒闹事或酒后影响工作,每次罚款 20 元。
十九、盗窃侵吞公物,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每项每次罚款 50 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未经批准,私自挂国内、国际长途电话,发现一次罚款 10 - 50 元。
二十一、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差错、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罚款 20 元。
二十二、工作时间不准打麻将、打扑克、看小说等娱乐活动。发现一次罚款 10 元。
二十三、车辆使用由办公室统一调配,发现私自出车和违犯车管规定一次罚款 30 元。
二十四、各科室负责人责任制考核不认真、不负责任的罚款 20 元。
二十五、其他责任制不能包括的问题,根据情节考核小组临时决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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