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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考勤(请假)制度

  事假

  一、批准权限:职工零星事假一天以内由科长批准。二天以上必须填写请假条由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经主管站长领导批准;科长请假由主管站长批准;副站长请假由站长批准;站长请假一周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事假超过批准时间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请假和续假手续而自行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零星请事假累计时间 4 小时为半天, 8 小时为一天,由科室领导记载,事假每天扣 10 元。

  四、旷工一天扣款 10 元,连续旷工 15 天或累计 30 天除名。

  病假:

  一、职工休病假,超过 2 天,必须持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如不是指定医院诊断书或超过两天后送交的按旷工处理。

  二、职工因急病来不及在指定医院,而在就近医院就医者,要与站领导及时取得联系。

  三、确因有病休假但没有诊断书者按事假处理。

  探亲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探亲假期满不能按时返回的,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分别按病假或事假处理,如无病休证明或未补办事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时,休假 3 天(含节假日),假期内工资照发,不休假者给予表扬,但不加发工资。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初婚青年婚假增加 15 天。

  产假、计划生育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后,休假 3-5 天(含节假日),丧假内工资照发,超过时间按事假处理。

  病假、事假均可用公休假顶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