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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 16 号文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鲁政发〈2004〉42号文件
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2 号)精神,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由强制性收容遗送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基本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它对于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和协调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这件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二、依法救助管理,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一)救助对象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

  (二)救助范围

  我市芝罘区、莱山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救助;其它县市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各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救助。

  (三)救助内容

  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员主要提供以下基本内容的救助;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站内突发疾病的送指定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受助人员不返回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原则上不予资助交通费。

  (四)救助程序

  救助管理机构要根据前来求助人员提供的情况,认真审查核实。对确属救助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讲清救助范围和救助内容,了解求助需求,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幼、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对市区内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和危重病人,应先送市肿瘤医院或者芝罘区肺科医院治疗,等病情得到控制符合入站条件后,再入站接受救助。

  救助管理机构不得向救助对象及其亲友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五)救助管理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救助管理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须品外,由救助管理站保管,受助人员离站时交还。受助人员在站期间不得昼出夜归,对擅自离站的视同放弃救助。对个别受助人员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救助管理站的规章制度,辱骂殴打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助人员,破坏救助设施,毁坏、盗窃公私财物,无理取闹、扰乱救助管理秩序的,应报公安部门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救助管理站应建立救助对象备案制度,对求助人员和受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及时整理归入档案。建立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在救助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外和责任事故的,各级、各部门必须立即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哪一级隐瞒不报的,要追究哪一级的领导责任。对受助期间受肋人员死亡的,救肋管理站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并拍照建档。对身份不清的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为7天,并及时报告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由公安司法部门做出鉴定,并协同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

  受助人员在接受救助或生活无着情形消除后应尽快离站,受助人员一次救助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0天。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应终止救助。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或自愿放弃救助离站时,要事先告知,并履行离站手续,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但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站的,须经救助管理站同意。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管理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我市市区流出的受助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交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当地政府安置。对市区内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已行为、无表达能力而无法查清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由市救助管理站送当地社会福利院供养,财政部门按福利院救济标准核拨经费。

  三、落实救助经费,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救助管理站所需救助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救助管理经费包括专项救助经费和机构经费。专项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站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站内突发急病救治费和帮助其返家等必需的支出。机构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站开展正常工作和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未设立救助站的城市,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城市临时救济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各级政府要通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用于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财政、民政部门要本着既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又有利于克服救助对象依赖思想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测算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定量定额标准,结合救助站常年救助人数等情况,核定各救助站的专项救助经费。由于救助管理工作突发性较强,因工作需要确需追加预算的,财政部门要尽可能予以保证,确保正常工作需要。救助对象的生活费标准,按照不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并随着低保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受助人员在定点医院医治所需费用,采取先记账、后结算的办法,定期由财政部门负责结算。需要安置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由财政部门按当地规定标准核拨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参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基本支出,保障救助站工作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救助站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救助站的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按项目管理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需要新建救助管理站的县市区,由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做好救助站设立、人员编制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为切实加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城管局、交通局、卫生局、团市委、市妇联、铁路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配合、救助管理部门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救助工作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及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或县市区民政部门求助;对其中愿意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或县市民政部门。对救助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阻碍救助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危害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卫生部门要责成定点医院,保证受助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得到及时医治。铁路、交通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为受助人员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便利。